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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7章(1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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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把每组证据都写了详细说明,编了页码,装订成册。

程砚那边动作也快,两天后就把程建明公司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发了过来。沈予白翻了翻,发现有几笔大额转账的记录不太对劲,转出的时间点正好是邱颜决定起诉之前。他把这部分单独抽出来,标注了“疑似转移财产”,也编进了证据目录。

材料准备好之后,沈予白约了邱颜到法援中心,把起诉状给她看了一遍,一条一条解释。邱颜听完,沉默了一会儿,说:“予白,就按你说的办。”

沈予白让她在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上签了字,把材料整理好,第二天一早就去了法院立案庭。

立案庭的窗口坐着一个三十出头的女工作人员,戴着眼镜,表情不冷不热。沈予白把材料递进去,她接过去翻了翻,眉头微微皱了一下。

“撤销婚姻?”她抬头看了沈予白一眼,“你这不属于法定撤销情形。”

沈予白说:“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,一方以欺诈手段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。婚姻也是民事法律行为,应当适用这一条。”

工作人员又翻了翻材料,把起诉状和证据清单来回看了两遍,没再说什么,只说了句:“材料先放着,我们审查一下,七个工作日内给你答复。”

沈予白点了点头,转身离开了法院。

等立案审查的那几天,沈予白没有闲着。他让小林又查了一批近五年的民事审判指导案例,把其中涉及“欺诈”和“意思表示不真实”的案例全部筛选出来,按照法院级别和时间顺序做了索引。

小林做完这件事,在邮件里跟沈予白说:“沈老师,我查到一个最高院的指导案例,虽然是合同纠纷,但里面有一段说理跟您的案子思路很接近。说的是‘欺诈的认定不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为限,只要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,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,即可构成欺诈’。”

沈予白把那个案例找来看了,确实有用。他把那段说理摘出来,写进了补充意见里。

第六天,法院的电话来了。

“沈律师,您的案子立案庭审查过了。您过来一趟,我们当面谈。”

沈予白第二天去了法院。接待他的是立案庭的庭长,姓刘,四十出头,说话不急不慢,但句句在点子上。

刘庭长把材料摆在桌上,看着沈予白说:“沈律师,你这个案子的证据准备得很充分,但问题是,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里没有你这一项。我们查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审判指引,也没有找到依据。”

沈予白把准备好的补充意见和案例索引递过去,说:“刘庭长,我理解现行法律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同性骗婚属于可撤销情形。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是关于欺诈的一般规定,婚姻作为民事法律行为,没有理由被排除在外。我的当事人在结婚前,对方隐瞒了与婚姻有关的重大事实,导致她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。这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。”

刘庭长翻了翻沈予白递过去的材料,看到最高院那个指导案例的时候,停了一下。他把那段说理看了一遍,抬起头看着沈予白。

“这个案子跟你那个性质不一样,这个是合同纠纷。”

“法理是相通的。”沈予白说,“欺诈的认定标准不因法律行为的类型不同而改变。如果合同中的欺诈可以请求撤销,婚姻中的欺诈没有理由被区别对待。”

刘庭长没接话,把材料又翻了一遍,过了好一会儿才说:“你这个案子,立案庭的意见是不予受理。但你如果要复议,可以走程序。”

沈予白点了点头,没有争辩。他预料过这个结果,而且已经准备好了复议材料。

从法院出来,沈予白给程砚打了个电话,说案子被驳了,准备复议。程砚没说什么,只问了一句:“材料还需要补什么?”

沈予白说:“暂时不用。你先把你那边的事处理好。”

程砚嗯了一声,没再问。

复议的材料,沈予白准备得很仔细。他把原来的起诉状和证据清单重新整理了一遍,加了封面和目录,又把那篇陈教授的文章和小林找到的几个相近案例附在后面。他还让臧天齐帮忙写了一份书面意见,论证同性骗婚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。臧天齐写得很干脆,两页纸,把法律逻辑拆解得清清楚楚,最后签了名。

复议申请交上去之后,又等了五天。

这次打电话来的不是立案庭,是法院办公室,说分管副院长要见他。

沈予白到了法院,被带到一间小会议室。副院长姓王,戴着一副金丝眼镜,桌上摆着几本法律汇编。刘庭长也在,坐在旁边,手里拿着沈予白交上去的那套材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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